所谓"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实际上是指向股东授予的议事权,旨在让持有股票的股东能够以每一股份拥有一票投票的方式参与到公司决策的过程中。
这也被称之为"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則。
然而,在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我们关注,因为股权并不总是等同于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的相关规则,以下几种情况下,须由出席股东大会并具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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