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
1、不同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2、危险的来源是不同的。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类的非法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范围广,可以是非法侵权;也可以是自然的力量,如海啸、风暴等;动物侵权等;
3、限制条件不同的紧急避险必须是必须的,情况是无奈之举;但是正当防卫没有这个限制,只要遇到非法侵权就可以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得具有特定身份,正当防卫没有这样具体的要求。
如何区别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
单纯从罪名分析的话,故意伤害的主观是要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正当防卫的主观是不要对方伤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意伤害的客观是必然造成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正当防卫客观上可能出现对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另外故意伤害不存在时间条件的界定,只对主客观有要求。而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存在受到不法侵害这个时间条件,并且不法侵害这个条件需要在进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经过去,正当防卫就已经结束,但是依然造成对方合法权益损害,这时要判断是客观原因造成还是主观原因,如果主观原因那么就由正当防卫转变到故意伤害,如果是客观原因,那么是正当防卫转变防卫过当。另,故意伤害未遂在这里不讨论,因为故意伤害未遂,一般属于追究类而不是直接类罪名。而故意伤害未遂的主要条件是客观上因为某些原因停止伤害行为。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
(3)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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