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发布的《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国外的公证文书,应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确保有效性后方可使用。需要认证的文书包括外国政府或某些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历证明等。
夫妻房产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按要求,护照原件应翻译公证,外国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户籍藤本等材料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到场办理登记,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书由外国公证部门出具,也需要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能使用。
指数链接:涉外房产买卖注意事项
1、房屋买卖要先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司法部、住建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对于外籍人士来说,新建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就要求办理产权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公证。同时,申请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应为经过翻译公证的护照。
2、信息有改变要及时变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明确,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对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当房屋发生交易、抵押等新的登记事项时,由于产权人当前持有的有效证件与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供的证件不一致,登记部门要求应首先办理证件号码变更。
国籍有变化的时候,可持经翻译公证的护照、产权证、经使领馆认证的同一人证明(或护照号码变更声明)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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