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使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护。业主维护权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有问题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
2、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交涉;
3、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律师补充: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而享有共同管理权,同时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切实保障业主在诉讼中以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方式实现知情权。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防止发生业主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况,避免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故意扰乱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正常的管理活动,对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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