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以下业主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抵押后如何行使业主权利
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后,房屋仍然属于抵押人的,抵押人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业主权利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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