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无效的有以下这些:(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种购房合同无效购房签合同要加倍小心
昨日,市工商局发布合同预警称,七种情形的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
这七种无效购房合同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蓄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又无任何凭证,仅凭当初口头协商达成的协议。
市工商局昨日发布的合同预警还提醒市民,在签订合同时要警惕四种合同欺诈,即警惕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的合同欺诈;警惕虚构信息内容,收取“转让费”的合同欺诈;警惕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收取“资料费”的合同欺诈;警惕以提供信息为名,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各种名目费用的合同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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