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夫或妻有个人财产的存在,有专属于个人的经济支出,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另一方无需承担。
2、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出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亲属、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据,应当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一张借据,难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识的自然人或法人,还可以申请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核实债权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事实。
3、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张另一方需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若另一方不予认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由离婚案件当事人做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只将配偶一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纠纷,则另一方应申请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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