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被挂靠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3-06-27 18:00:36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挂靠人将营运车辆租赁或者承包给实际驾驶员的情形下,对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费只是所有权收益的一种体现,并非是对机动车营运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机动车,并自主享有营运收益。所以,相对挂靠人雇佣驾驶员营运来说,挂靠人出租或者承包营运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无论是相对于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都更弱,以至于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形成。就本案来说,车辆实际营运过程中盈利或亏损的风险由周X波自己承担,周X波每晚的营运收入无需上缴被告,只需向周X伟支付100元/天的承包费,剩余的营运收入均归其所有,被告也不向其发放工资或其他报酬,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双方并没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周X波每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由其自己控制,并不受被告的安排、约束,也无需向被告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双方也没有人身与组织的从属性,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交通事故车主要负的责任有哪些,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司机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司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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