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转让被驳回,诉讼不予支持。夏先生起诉称,他和徐先生协商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徐先生名下的3套房子。因为是农业户籍,当时因政策限制无法办理房屋销售过户手续,于是找到了叔叔,双方口头同意以叔叔的名义购买房屋。购买款由夏先生出资,所有权也属于夏先生。
几年后,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当年的协议,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对方不配合。夏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叔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夏先生的叔叔辩称,涉案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并非夏先生所提到的名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夏先生与其叔父有约定,夏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支持夏先生的主张。
判决后,夏先生不服,向第二中央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有效证明夏先生与其叔父就贷款买卖达成协议。虽然夏先生的叔叔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支付了涉案房屋的价款,但涉案房屋登记在夏先生叔叔名下。没有足够的证据,夏先生的说法无法获得支持。
整理中纪委第二人民医院点名购房案件主要诉求:借款人:请求确认房屋权属,要求登记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借款人腾退房屋,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在双方名下购房方面,借名购房纠纷24起,占13.4%。共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03件,其中借名购房13件,仅占3.2%。
从2013年到2015年6月,93起案件中只有5起达成了书面协议。
只有3套以个人名义购房,其余90套以个人名义购房。90例中,78例发生在亲属之间,占83.8%。根据行为风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建议借款人不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款人,借款人与登记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额和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进行公证。出资人在支付房屋价款时,应当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以防止在没有书面协议或者房屋登记人不同意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出资人主张债权,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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