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另一方追认了,则合同有效,另一方没有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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