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抚养关系包括如下: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子女包括有子女、有子女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生孩子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不考虑是否结婚或超生,养育子女是指依法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
2、孩子对父母的赡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对配偶的抚养关系;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死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关系;
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关系;
6、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的抚养关系;
7、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的抚养关系。
法定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有4种: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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