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这种意图必须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表达,才能在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的内容必须由受约人发出。只有在发出要约时,受约人才能对受约人知道,才能对受约人进行约束。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从表现形式上看,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是要约撤回,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是要约撤销。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必须要准确记忆,要求受要约人要有两个并列的条件并且缺一不可,条件是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和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要约的撤销的意思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那里生效后,合同其中一方要求取消该要约的情形就是要约撤销。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两者是有区别的,要约撤回是要约未到受要约人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宣告要取消要约,要约撤销则是要约生效之后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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