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8 08:42:14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地址

青海省海北州德令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楼

二、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20.3.27)

第8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9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10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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