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终止经营,职工受到的影响最直接、最严重,很可能导致部分职工暂时或长期失业,甚至影响家庭生活。而当企业营业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将会导致大量职工的工作没有着落,还可能危害到社会的安定。这是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外资企业在终止时,应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妥善安置职工,尽量对职工给予足额的经济补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外资企业清算时,除了清算费用以外,应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经济补偿金。此外,在具体操作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的员工安置时间
对清算公司员工的安置,在时间上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为数次进行。对于存在延续的经营活动的公司,员工安置时间方案的取舍,就要取决于公司对正在延续的经营活动的态度。如果经营活动全部终止,则员工安置时间可以采取一次完成,以一个时间为准;如果经营活动持延续状态,则需要多个安置时间。简单来说,参与延续经营活动的员工是一个安置时间,其他员工是一个安置时间。
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第一种方式,虽然可以节省员工安置费用,但是存在预期收益无法收回、对老客户利益损害过大和过分透支股东方信用的可能。例如,某公司清算,员工定在某个时间全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外存在未履行完维护义务的合同,同时还存在履行义务完毕后的收益。公司在解除员工合同的同时也终止了对外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未完的维护义务,这一决定在造成预期收益无法收回的同时,还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长远来看,这一决定很有可能造成透支股东方信用的影响。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虽然要支付员工的工作费用。可比较起来,对于那些短期内就能完成的合同,很可能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原合同可以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不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二是可以收回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公司的效益;三是能较好的维护公司股东方的形象,给客户一种讲信用和负责任的姿态。
2、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对外信用
在公司的清算中,公司员工与客户普遍存在这样的反映:公司清算,丢掉了所有的客户资源和艰苦打拼下来的企业信用,实在可惜。一个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对外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作为一个正常运作的公司,无论其是存在还是消失,都或多或少有着自身的客户资源和对外信用。这种看之无形用之有形的资源,不会随着公司的灭失而完全消灭。特别是那些经营良久的公司,即使进入清算,其无形资源也仅仅是稍有折扣。所以说,在清算中合理妥善地运作这些无形资源,对一个公司的清算盈亏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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