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异家庭中子女抚养权的分配问题,通常是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商解决的。
然而,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便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了。
法院对于抚养权分配的判断依据,主要是遵循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这一基本原则,主要会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有关夫妻双方的教育水平、职业状况、收入状况、年龄差异、家庭环境现状、子女年龄大小等等。
具体而言: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母亲一方;
(2)倘若正处于这个阶段的子女的生母有重大疾病或者不能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与孩子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父亲一方可获得抚养权;
(3)如果父母双方在子女尚未满两周岁之前就已经达成一致,认为把孩子交给父亲抚养更为合适,且此举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话,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许可;
(4)而对于已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幼童,父母双方都希望他们能留在自己身边生活,法官在裁判时会综合各种因素如子女跟从某一方的时间长度、是否存在疾病、是否有兄弟姐妹、是否具有再育可能性等因素来作出判断;
(5)关于父母双方具备的抚养子女的能力差异不大,且双方均表示希望子女能够陪伴左右的情况,法官将会对孩子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时间长短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拥有的经济实力等各个方面进行比较评估;
(6)若父母双方因为子女超过八岁以后的抚养问题产生争执,法官这时候会认真听取孩子本人的想法和意见;
(7)在保护子女权益为主导原则的基础上,如果父母双方自愿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法律也会予以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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