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或妻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之债务提出主张,应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因此,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的分配仅能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并无法据此对抗债权人,亦即该等约定不具备对外的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始终拥有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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