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关于工作时间的定义:
在法律规定或单位明确要求的工作时间之内,职工均需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
对于部分雇主所实施的不定时工作制,这里则意味着单位确切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为工作时间的范围。
涉及到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我们注意到,只有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性伤害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而在非工作时间以及非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性伤害,通常无法被视为工伤。
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
此处所言的“工作场所”,实际包含了全体员工日常工作所处的固定范围,同时亦包括上级领导临时代替工作任务指派给特定员工的临时场地。
同样,在工伤认定中,只有在工作场所之内发生的事故性伤害才能被认为是工伤;
而在工作场所之外发生的事故性伤害,通常情况下将不被认定为工伤。
谈到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如果员工因履行岗位职责或开展相关业务而遭受了意外伤害,或是罹患上了职业病,那么这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即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发生了此类事故性伤害,但只要该伤害与本职工作有着直接关联,且系因职务行为或业务领域的原因所致,那么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员工有意识的过错问题:
我们必须强调,除去员工故意造成的事故性伤害,在工伤认定中有明确规定,即便是员工存在过失甚至重大过失,只要这些过错并非故意所为,依然照常确认其为工伤。
最后,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只有在《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境之下,否则无法触发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鉴定工伤在哪个部门
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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