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诉李俊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34:11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交日期:

2009-12-0215:00:48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8号

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042-1。

法定代表人黄闽,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委托代理人孔妍。

被告李俊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俊峰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50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之前支付25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李俊峰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赔偿款,则被告李俊峰按照10000元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

三、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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