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021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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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莱中知初字第8号
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042-1。
法定代表人黄闽,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委托代理人孔妍。
被告李俊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俊峰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50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之前支付25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李俊峰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赔偿款,则被告李俊峰按照10000元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
三、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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