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登记地方能否申请离婚?
时间:2023-07-02 15:54:49 2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在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结婚登记是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有: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些法定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需要注意的地方

1、起诉离婚的情形与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相对应。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适格的管辖法院: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的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有的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而此时却还想要起诉离婚,这个时候其实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条件与非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是一样的,当然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要先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法院没找对的话,那此时案件是不会得到受理的,这也是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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