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在未经通知或协商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或者以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异常廉价方式转让这些债权,从而使债权人无法从这些交易中获得预期收益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定义为非善意的债权转让。
尤其是当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时,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债务人的相应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