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就可以认定为非善意债权转让。
对于非善意债权转让,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要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
1、要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判断当事人是否是无偿转让或者是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是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的,则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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