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居民办理身份证公安机关收取工本费标准为:
1.申领、换领每张20元;
2.丢失、补领或者损失换领每张40元;
其中,办件人如需快件办理(即在一周之内领取)身份证,办证人需到邮局缴纳快递证件费25元。
3.临时身份证每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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