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倡导尊老爱幼,同时赡养老人,赡养子女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孩子抛弃老人的事件还是发生的,这些老人没有收入和自立能力,抛弃后也有死亡的可能性。有赡养义务的人,对年纪大、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赡养,情节恶劣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遗弃罪。发生遗弃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当地自治组织的帮助,协调,无法协商的情况下,遗弃者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情节不好,有犯罪嫌疑的话,可以向法院自诉遗失罪,在这里也注意不要忘记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对遗弃,虐待老人的不孝子女也不会坐视不管,即使经济再困难,子女们也没有理由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互相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到事理中寻找
所谓事理,又称事物性质或者事物本质。按照事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与行政目标具有内在联系的事项,不应当考虑与行政目标没有内在联系的事项,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违法。比如,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外貌和身高未作出规定,某地政府要求报考公务员的男性身高须在170厘米以上,女性须容貌端庄。由于一个人能否胜任公务员工作与其是否达到170厘米以上、外貌如何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地方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明显不合事理。
在不同的案件中,事理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内容,但从渊源上讲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科学依据。事理经常存在于科学之中,如果裁量行为在科学上能够找到依据,则必定可以令人信服。比如,某甲跳楼自杀,未当场死亡,在警察处理现场过程中,某甲的母亲请求警察用警车将其子送医院治疗,警察要求某甲的母亲等待120急救车进行救护,但120急救车由于交通堵塞未能及时赶到,致使某甲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某甲的母亲遂起诉公安局不作为并请求赔偿。法院如何评价警察的拒绝行为呢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是在医学上可以找到评判标准。按照医学常识,高空坠楼的人即使未当场死亡,也极易发生筋骨断裂现象,此非专业人士所能处理,某甲的母亲要求不具备专门医学技能的警察将其子用警车送入医院系强人所难,警察对此请求予以拒绝是合乎事理的。
需要注意一点,科学依据不仅仅限于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及其定律。比如,在英国一个判例中,Poplar市政府根据市政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市政府有权在必要范围内雇用员工,并有权发给市政府认为合适之薪金的规定,确定了政府雇员的工资数额,地区审计员认为工资数额过高,系超额开支,并据此决定追回雇员工资的超额部分。判断雇员工资是否过高,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最后按照经济学上的价值定律作出了判决,其中称:市政府受雇人薪资之决定必须参考既存之劳动条件,如恣意而为,将逾越裁量之范围。
第二,逻辑。事理经常通过逻辑推理展现出来。在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工人何某在上班铃声响后、进入车间之前,先到厂区内的厕所小便,因厕所潮湿而滑倒并摔伤脑部致死。按照工伤认定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只有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的伤亡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则是何某的死亡是否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法院恰恰就是通过逻辑方法的运用对这一问题作出判断。首先,法院从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之规定,推导出企业负有为劳动者提供饮水设施、淋洗设备、盥洗设备、卫生间等生产辅助性设施的义务,并进而推导出在上班时间使用这些设施包括基于生理需要上厕所的行为系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的大前提。然后,法院提出何某上厕所系基于生理需要的小前提。最后,法院得出了何某上厕所摔伤致死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的结论。
第三,事物的重要特征。在一起规划行政案件中,涉及到水上餐船是否属于受规划法调整的建筑的问题,法院最后从餐船是否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入手作出判断。该餐船本是一艘经过船舶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船只,但动力装置已拆除,船上建起三层楼房用来经营饭店,固定在岸边,并有排污设施。法院认为,餐船属于受规划法调整的建筑,因为餐船更多地体现出建筑物的特征,而不是船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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