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劳动仲裁进行庭审之后能否予以追加诉求的问题,具体回答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举证期限结束后仍然提出需要增添或变更的仲裁请求,那么就必须将这些新请求作为新的案件提出,否则将被视为不许可进行追加请求;
其次,倘若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后,有任何当事人想要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并且这个新的诉讼请求与当前正在诉讼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那么这两部分内容应该一并审理,这时就可以对原来没有包括在内的请求进行追加;
最后,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于原有的劳动争议之外,那么法院应该告知相关当事人,他们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全文4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