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吗
时间:2024-07-20 03:46:10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者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涵盖多个方面的特定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严格程序和实体条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首先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认定无法达到录用标准的状况;其次是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范化规章制度的行为;再者是劳动者因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者营私舞弊等恶劣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损失惨重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若劳动者正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而在离职之前尚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亦或是怀疑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处在诊断或医学观察阶段,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不遵守法律规定,禁止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次,假使劳动者在所在企业当中因接触职业病或因工受伤导致其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依旧需要尊重法律规定,不得擅自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再者,在劳动者患病或发生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并且在相关医疗期限之内,公司同样无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对女性员工而言,除非是在孕期、产后及哺乳期间这三个特殊阶段,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与她们之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到五年的时间,那么根据法律保护的精神,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无权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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