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异议登记可以申请几次?
时间:2023-06-25 16:04:41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有需要就可以申请,只要满足条件即可。

申请主体: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一、房子确权必须要户主吗

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估计、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的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一种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所以,如果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其对房屋享有一定权利,也是有权进行确权的。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具体地说,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在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一般可以直接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或直接根据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权利,但一般不得以独立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物权。因此,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以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

总之,相邻权是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由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予以了限制;而地役权则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因此不能由法律设定,而是通过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协商谈判的形式予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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