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营住所地:XX县东大街4号院;法定代表人:祁XX有,执行董事。
产权人:xxxXX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地:xxx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xx8号;法定代表人:董XX,执行董事。
申请请求:申请对XX县(2010)国字第XX号、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XX县府前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
事实和理由:
1、异议人XX公司系在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设立并经市建设局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号:xxxx.
2、XX公司法定代表人祁XX有经过前期准备及谈判,15日与XX公司订立《关于府前街XX以北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同年5月15日,三方(含中间人XXX)就前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同日由XX公司向祁XX有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书上述文件规定:由祁XX有作为投资商投资经营XX县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乙方祁XX有独立经营核算该项目,自负盈亏,承担该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和所有建设开发成本,承担因该项目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即XX公司对分公司即乙方祁XX有出具独立运营的授权书,独立经营XX公司XX分公司,此授权至上述项目清算各方利益分配完毕终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XX公司立即依约投资和进行独立经营项目工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府前街北侧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补偿、办理土地使用权各项报批手续和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
3、但就在XX公司祁XX有认真依约独立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展当中,XX公司董xx擅自注销XX分公司,撤销祁XX有XX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假称分公司印章作废,重新成立所谓XX第一分公司并由董xx担任负责人,意图独吞我XX公司近五千万投资和整体项目,并采取乱签合同、打砸我经营场所、撕毁文件、到处招摇撞骗等手段,严重干扰这一民心工程和XX县重点工程的开发计划。
XX公司表示,双方已经不能再继续合作,认为丧失了合作基础,要求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
4、XX公司认为,XX公司在签订第一份协议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更在XX公司已经履行约定义务后具备产生经营效益时突然提出终止与我XX公司间的合作,致使项目进展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XX公司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XX公司是该土地及地上建设项目真正的实体权利人。
5、祁XX有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与XX公司和第三人XX郭签订合作协议,但他是我公司发起人和法人代表,我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已经予以确认,并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公司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XX公司成立后九个多月来多次催告,但XX公司消极拖延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6、需要说明的是,由于XX公司已决定向法院起诉XX公司,故贵局应在XX公司诉XX公司案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根据判决书对异议登记进行处理,在此期间贵局不得根据XX公司或其它单位与个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出租、抵押和地上建设手续。另外,如果XX公司与其他单位凭籍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贵局申请过户,那么基于上述XX公司的起诉,为避免法院法律文书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应由审理XX公司诉XX公司案的法院与前述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法院进行商洽、确定有关处理后,贵局方得根据商洽确定的方案进行异议处理登记。
综上,特申请贵局尽快进行异议登记,以维护我XX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县国土资源局
异议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n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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