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据各地反映,当前,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借改革之名,随意设立新的公证处,严重干扰了公证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现对公证机构的设置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公证法》出台前,原则上不新设公证机构;
二、要依照《公证暂行条例》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
三、超出《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须先报司法部同意,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
随意增设公证机构的作法难以保证公证机构的质量,同时引发出许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各地一定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设立公证机构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随意增设公证机构的作法。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文3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