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指南
时间:2023-05-10 15:22:43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条件

夫妻互相投靠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以结婚证为准),可由本市户口的夫妻一方申请,在本市投靠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

申请人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且被申请人已在农村随申请人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落户。

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

4、办理“非转农”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意见。

保持材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3.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4.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5.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6.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7.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办理费用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26个工作日

咨询联系电话:

0898-68636277(秀英区)

13907571712(龙华区)

0898-65362624(美兰区)

0898-65852699(琼山区)

监督投诉电话:0898-31652340(户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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