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是哪些
时间:2023-03-21 21:02:56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包括:支付赔偿金: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怎么赔偿

有关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般应该以金钱的方式来进行赔偿。例如,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但显然侵犯自由权一般只能用赔偿金的方式赔偿。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1、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

2、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三、国家赔偿义务由谁出

承担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赔偿义务确定的方式是:

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是对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书、复议机构的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的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还是一种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义务,是一种执行赔偿决定、代为国家履行赔偿责任、受国家委托的法定义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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