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范: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于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后由本人决定。
年满20周岁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更改民族成份,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的申请只受理一次。
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民族差错的,由责任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查找原始户籍档案登记,经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实批准后,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受年龄限制。
办理途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先向区、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同意意见,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上级核准同意,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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