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权协议变更主合同,在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提供了保证之后,这种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必然对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产生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变更主合同会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了变化。
因此,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为了防止主合同变更时引起保证责任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可以不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提供担保,那么,则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增加解释为: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一、担保人责任的免除包括哪些情形?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
(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六)保证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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