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谁的责任大些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谁的责任大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那担保和主贷责任一样,担保人和主贷人承担同样的还款责任和义务,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主贷人没有及时还款,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偿还贷款,不还款征信也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务人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能还上贷款时,才需要承担还债责任。
二、保证人免责的情形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8.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保证人保证的期限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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