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台湾债务纠纷到南京打官司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债务纠纷案
台湾债务纠纷到南京打官司法院解决债务纠纷
两家台湾公司在台湾因投资发生债务纠纷,双方在签订《调解书》后,债务人却一直没有履行,且玩起了失踪。债权人经多方寻找,终于发现债务人在南京也有投资。为此,债权人向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债务。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999年6月,台北市大越联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森普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契约书》,双方约定联合开发房产。其中,大越公司投资新台币9260万元。但此后,由于财务困难,森普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2000年7月,双方在台北市信义区调解委员会签订一份《调解书》。根据约定,森普公司将联合开发的部分余房及土地权折价交付给大越公司,并在两年内偿还大越公司本息7000万元新台币,森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宏强(化名)承担连带责任。今年5月,双方又就上述债务中的2500万元新台币达成和解协议,但森普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共计新台币8988万元。
此后,大越公司负责人曾多次找到森普公司要求还钱,但却被告知孙宏强已离开台湾。
大越公司经多方查找,发现孙宏强已来到南京投资房地产,并在定淮门附近有暂住地。大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正(化名)当即决定到南京起诉孙宏强。
今年7月,张纪正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云将孙宏强告到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本息共计新台币8988万元(折合人民币2247万元)。法院受案后,按照规定查封了孙宏强在南京的财产,并限制其出境。
庭审中,孙宏强对债务表示认可,但他提出,大越公司曾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他人,因此,大越公司并不能作为原告讨要债务。张纪正表示,大越公司确实曾转让债权,但目前已全部收回。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这起历时8年的债务纠纷终于解决。考虑到当初森普公司抵给大越公司的土地已经升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越公司同意将新台币8988万元的债务以新台币2828万元和解。
随着在南京生活或是做生意的台湾人越来越多,涉及经贸投资等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发生债务纠纷,若有一方当事人在我市有经常居住地,或是在我市有可供扣押房产,法院即可受理。在我市居住或投资的台湾人发生纠纷后,也可选择在南京打官司维权。据统计,去年,我市法院共受理涉台案件30件,今年以来,已受理20多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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