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者收养手续办理一般有以下步骤
时间:2023-02-28 00:00:11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需准备好如下收养材料:收养人的收养审批表两份;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婚育证明,并由所签署单位或社区负责人签名认定;男女双方证明资料;结婚证的原件以及其复印件;男女双方收养者的户口簿的原件和其复印件;两个及其以上的县级或区级医院确定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异地收养孩子的收养人,需要准备上以上收养资料到其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办理。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需要为被收养的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一、合法收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怎样才算合法收养孩子之送养人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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