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诉制度设计的特点
时间:2023-02-19 11:02:21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虽然我国也采用公诉兼自诉的刑事追诉制度,但现行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首先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称为纯粹的自诉案件或完全的自诉案件,更充分地体现了自诉案件的如下典型特征: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所以,这种情形下的自诉更充分地体现了被害人处分诉权的自由意志,更接近于自诉与民事诉讼相衔接的制度设计。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择的自诉案件。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伤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列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可见,这类案件为自诉案件有两个前提:一是罪行轻微,否则,人民法院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就应当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转为公诉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即不需要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进行设计。反之,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样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简单地“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不是简单地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几乎都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很少直接向法院起诉。首先需要为大家介绍的是,重婚罪是属于可以选择的自诉案件,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自诉案件的特点,了解之后重婚罪是可以选择的,意思就是重婚的可以选择公诉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自诉程序进行,如果大家还有不懂得建议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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