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运输合同具的特征
1.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旅客和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
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3.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货运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一些是实践合同。
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一般地,运输合同的条件是由承运人预先明确的,作为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的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也都是统一印制的,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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