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产生
时间:2023-06-19 14:53:20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产生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二、债务人会议主席的职能

法律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均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其具体职权如下:

1、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按法律规定在三天前发通知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2、宣布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及与会人员应遵守的会议纪律;

3、主持会议题的讨论,确保会议议程的有序进行;

4、对会议议程作出决定。如决定表决的开始和表决的结束、延长会议期间,下次会议的议题、议程等;

5、询问债务人、债权人;

6、宣布表决结果,作出会议总结,并宣告闭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肩负特殊职责,因此,主席的权利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执行,如果会议主席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主席,而不能由主席自己或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调查债权。

经过破产程序,首先要对各种债权进行清理调查,因此调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最主要的任务。所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调查后才能确定。

2、讨论和决定和解协议草案。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为破产宣告前和解,因而在我国债权人会议只有在破产宣告前才有可能行使该项职权。

3、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必然将涉及到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由于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预先制定的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方案应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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