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产生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企业破产法》第60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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