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备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发行的证明文件为基础确定的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缴纳耕地占有税的,征用许可日起一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有税的,应从批准后的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余杭区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差别化减免。
(1)A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9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亩产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最高减免比例可达到100%。
(2)B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含)以下幅度的减免。B类企业中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以及自认定年度起未满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幅度可达到85%(含)以下。
(3)C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6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C类企业中的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以及自认定年度起未满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幅度可达到70%(含)以下。
(4)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2、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从报备年度起1—3年内可按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3、特殊情况处理。对用地亩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4、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一律不予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从上述的余杭临平土地使用税率政策中我们不难发现该地区的税额征收对比以前有明显的增高,但是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或免征的范畴也有所扩大。所以各位纳税人首先需要弄清楚自己的税额级别,然后再了解自己是否在于减免的范围,按时到税务局缴纳税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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