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期限约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期限约定要明确。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资期限已经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资期限,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的出资期限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也为有股东逾期出资,其他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
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和公司受到伤害。
3.违约责任中明确违约金、出资资格取代等条款。
(1)明确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实践中,许多股东为了面子、为了所有的友谊,在出资协议中仅约定违约金或者笼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的约定,导致有股东违约时,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需要很长的时间来计算相关损失进而要求赔偿。所以,明确的违约金能够帮助守约股东尽快维护权益,同时违约金的明确,会使违约股东考虑违约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2)明确出资资格取代条款。出资协议中可以约定,股东逾期出资达一定期限后,其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消灭,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进行出资,在履行相关出资义务后,扩大持股比例或成为公司股东。此种约定,不仅可以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是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二、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是什么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抽资
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关联交易抽资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非货币抽资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以分配利润名义抽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虚增非货币资产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股权回购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抵押担保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三、公司出资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1.定义不同: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出资构成不同: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认缴出资额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变更但不会显示在公司章程。
3.办理工商手续不同: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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