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9-19 04:38:56 1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债务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的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的要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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