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者而言,他们必须提供一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担保人。该担保人只要经过司法机构审查并获得审批通过后,便可与被担保者,即需接受取保候审的人员共同签署保证书。在保证书中,保证人须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条款;而被担保者则需要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至此,取保候审人员的人保手续便宣告完成。
至于财产保方面,若司法机关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有权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向司法机关提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待收到保证金后,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也随之结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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