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因修建地铁而拆迁商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屋的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合法拥有房屋的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已交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为: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助+未提供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以外的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造成非住宅房屋损失的赔偿。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为0;
2。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公式第四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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