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未能依照先前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出借人间可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明文法令主张自己的债权,请求借款人遵循合约精神、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倘若借款人对于此种并非以货币为标的的债务不予履行,那么出借方有权依据该法规寻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帮助与支持,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判定借款人必须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借款人蓄意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例如将借款物品据为己有,那么此类行为可能会触犯相关刑法,例如盗窃罪或诈骗罪等。
在此种情形之下,出借方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以便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若借款人未按照事先约定将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反而将其用于非法目的,例如将借款物品据为己有,那么出借方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因为这并不符合债务的约定目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方式。
因此,总的来说,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物品据为己有,出借方应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出借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借款人返还被其吃掉的物品,因为这并不符合债务履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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