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管辖原则
1、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范围确定
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范围确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3、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范围确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的管辖,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有多久
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三、一般情况治安案件管辖由谁规定
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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