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规范为公司承担具体责任之角色。
法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在特定情境下需对公司所做出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债务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正常运作阶段,法人往往会以公司本身拥有的财产来为公司的外部责任进行担保。
然而,若法人存在过度行使其作为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力,试图躲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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