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算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不当得利大体可以分为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和给付以外发生的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1、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第一,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第二,给付的目的未达到;第三,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2、给付以外发生的不当得利。第一、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第二,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第三,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第四,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第五,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满足法定情形的,部分没有合法根据或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取得的利益,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受益人不用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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