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第一步是申请工伤认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一年后,社保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第二步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后,如果受伤严重,如骨折、骨裂、缺损等影响正常生理功能的情况,受伤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下一步是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残疾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残疾等级越重,残疾待遇越高。若伤势较轻,不构成伤残,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和假期待遇,无伤残待遇。第三步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工伤发生后如何处理
发生工伤后员工应先进行工伤鉴定,由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鉴定后凭鉴定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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