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是不是证据确凿
已发放逮捕证的,还不能说明证据确凿,不会马上送判刑。
二、扩展内容
在刑事案件中,逮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的,就会由检察院批准逮捕。被逮捕的,只能说明已经有证据证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能说已经证据确凿。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会进一步对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进一步调取犯罪证据。在侦查终结后,还需要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提起公诉,之后坟会由来判断犯罪证据是否确凿,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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